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
抗 告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109年度民著抗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假扣押,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智全字第4號裁定
駁回之,
嗣聲請人提起
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民全字第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有臺北地院113年度智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在卷為憑(本院卷第9頁至第13頁),因而聲請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