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歐陽漢菁律師
趙國璇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翻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穎、劉有倫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於第二審提起
附帶上訴,未依
上開規定
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翻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穎、劉有倫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38,125元〔
損害賠償附帶上訴利益為5,788,125元、排除侵害附帶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32,822元,附帶
上訴聲明第4、6項部分,為
非財產上之請求,應繳納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9,572元〔計算式:132,822元+6,750元=139,572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