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原 告 AD International Corp.
張愷芯律師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3月7日具狀
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
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
期日並製作和解
筆錄,此經本院向被告訴訟代理人確認
無訛,有卷附民事聲請
再開辯論狀及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乙紙在卷
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