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俊龍
參 加 人 Versah, LLC
上三人共同
郭哲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11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參(本院卷第403至411頁、第41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