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有限公司、○○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