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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專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民專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泰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坤庭
代 理 人 黃煒迪
律師
蔡馥如律師
相 對 人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基
上列
當事人
間保全證據事件,
指定
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
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
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
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
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