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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專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雨林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玉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黃彥倫律師 林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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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