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原 告 金冠群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游弘誠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
朱芳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應增派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