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蔡淑華
葉重余
葉寶璩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日具狀
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原告已找到本件重要證據,可資證明
被告侵權之情事,有卷附民事聲請
再開辯論狀在卷
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