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康揚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蘇三榮律師
曾冠銘專利師
被 告 富士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日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佳叡專利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