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原 告 頂尖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李易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我國第I526984號「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嗣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間辦理標案名稱為「核一廠廠區3D互動式場景及資訊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之建立」之限制性招標案(下稱系爭招標案),系爭招標案就系爭平台之描述及規格與系爭專利雷同,原告曾向被告反應未果,遂參與該案投標,然最終由國立中央大學得標。原告曾告知被告不得使用其投標時所檢附之系爭專利內容,並得被告之承辦人員應允。原告於112年3月發現被告之綜合研究所於110年初發行第1季「電力研究簡訊」季刊中刊載系爭平台之研究報告(下稱系爭報告),該報告所記載關於系爭平台之技術均與系爭專利相同,原告遂請灃郁專利商標事務所比對系爭專利與系爭平台的內容及特徵,其結果認該報告所記載之系爭平台內容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10項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2、3、4、5、6、7、8、9之均等範圍,而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並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損害,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防止侵害並賠償3倍之損害等語。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0萬元,及自
聲請調解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不得實行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系爭平台。
㈢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之侵權比對報告欠缺一貫性,又被告所實施系爭平台之技術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10項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2、3、4、5、6、7、8、9之均等範圍。且依乙證4、5之組合;乙證4、6之組合;乙證7、6之組合或乙證8、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權項第1至10項之技術內容均不具進步性。另原告以相同於系爭專利之技術方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案,業已遭駁回確定,原告並主動撤回香港之專利登記,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所請求保護之技術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可專利性,有應撤銷之原因。再者,系爭專利申請過程中所主張的差異技術特徵倘未明確限縮於申請專利範圍中,則基於「禁止讀入原則」不應納入與先前技術之比對等語資為
抗辯。
二、並聲明:
㈡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103年7月10日至123年7月9日。
二、被告於108年6月間辦理系爭招標案,原告曾經參與該案投標但並未得標。系爭招標案最終得標人為國立中央大學。
三、被告之綜合研究所於110年初發行之第一季《電力研究簡訊》季刊中刊載有關系爭招標案之研究計畫成果。
一、系爭平台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10項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2至9之均等範圍?
二、乙證4、5之組合;乙證4、6之組合;乙證7、6之組合或乙證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權項第1至10項均不具進步性?
三、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實行系爭平台之內容,有無理由?
四、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有,則金額為何?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一種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特別是指一種虛擬實境下三維(3D)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該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中的監控及遙控裝置
是以3D虛擬實境場景來呈現遠方建物中的電子設備的控制資訊,因而不需藉由建物中的攝影機來監控建物,而不會讓建物中的人員有被監視的感覺;另外,使用者可點擊該虛擬實境場景上的虛擬
按鈕,以遠端遙控遠方建物中的電子設備(見專利說明書段落[0001]、[0022],本院卷三第11、19頁)。
㈡圖式:
圖1 系爭專利之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
㈢申請專利範圍:
⒈一種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
適用於透過網路監控及遙控建物的電子設備,並包含:一個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設置於該電子設備;一個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透過無線個人區域網路與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連結;一個資料伺服器,與該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電連接;及一個監控及遙控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或企業內部網路與該資料伺服器連結,並呈現一個對應於該建物的虛擬實境場景,其中該虛擬實境場景可供使用者以三維動態方式漫遊於其中,且可顯示該電子設備的即時資訊,並可供使用者即時控制該電子設備。
⒉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及該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皆是基於ZigBee無線網路協定的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
⒊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電子設備包括一台冷氣機及其遙控器,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與該遙控器電連接,該虛擬實境場景包括一個對應於該遙控器的虛擬冷氣遙控按鈕元件,當該使用者操作該虛擬實境場景的虛擬冷氣遙控按鈕元件時,該監控及遙控裝置傳送一個控制訊號至該資料伺服器,繼而該資料伺服器驅動該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無線傳送一個對應於該控制訊號的無線個人區域網路訊號至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因而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可控制該遙控器及冷氣機根據該控制訊號運作。
⒋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電子設備包括一個電動窗簾,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與該電動窗簾電連接,該虛擬實境場景包括一個對應於該電動窗簾的虛擬電動窗簾按鈕元件,當該使用者操作該虛擬實境場景的虛擬電動窗簾按鈕元件時,該監控及遙控裝置傳送一個控制訊號至該資料伺服器,繼而該資料伺服器驅動該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無線傳送一個對應於該控制訊號的無線個人區域網路訊號至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因而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可控制該電動窗簾根據該控制訊號運作。
⒌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電子設備包括一個電燈及一個與該電燈電連接的繼電器,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與該繼電器電連接,該虛擬實境場景包括一個對應於該電燈的虛擬電燈按鈕元件,當該使用者操作該虛擬實境場景的虛擬電燈按鈕元件時,該監控及遙控裝置傳送一個控制訊號至該資料伺服器,繼而該資料伺服器驅動該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無線傳送一個對應於該控制訊號的無線個人區域網路訊號至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因而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可控制該繼電器及電燈根據該控制訊號運作。
⒍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電子設備是溫度感測器、溼度感測器、煙霧感測器、一氧化碳感測器、聲音感測器,或人體紅外感測器,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與該電子設備電連接,該虛擬實境場景包括一個用以顯示該電子設備的感測資訊的感測資訊顯示區。
⒎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電子設備是溫度感測器,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與該溫度感測器電連接,該虛擬實境場景包括一個虛擬冷氣機,且該溫度感測器的溫度感測值是顯示在該虛擬冷氣機上。
⒏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電子設備是一個安裝於一個窗戶的磁簧開關,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與該磁簧開關電連接,該虛擬實境場景包括一個用以顯示該磁簧開關的開關資訊的窗戶開關資訊顯示區。
⒐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虛擬實境場景是以Virtool軟體來建置。
⒑如請求項1所述的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其中該虛擬實境場景是以Unity軟體來建置。
二、系爭平台技術內容:
㈠系爭平台之技術描述:
一「核一廠廠區3D互動式場景及資訊平台」,其收集核一廠區既有圖說檔案,藉由工程視覺化技術應用,透過完整且準確的工程參數,建立一套核能設施的數位模型資料庫,及以工程環境視覺化模擬呈現,具備各項工程資訊數據呈現與編修功能、以及虛擬實境預覽,以虛擬人物第三或第一人視角,讓使用者可在3D場景中漫遊,並顯示該處輻射偵檢點等資料,可讓使用者事先綜覽欲前往工作地點、廠區或房間其現場布置、輻射劑量分布及組件或管線工程資訊(見原證7,本院卷一第79頁)。
㈡系爭平台之相關圖式如下所示:
⒈圖2-20資訊平台開發流程(本院卷一第125頁)
⒉圖2-51組件點選之拆除編輯進入點視窗(本院卷一第155頁)
⒊圖2-56儀表板讀取感測器數值(本院卷一第159頁)
㈠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5個要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1A:一種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適用於透過網路監控及遙控建物的電子設備,並包含:
⑵要件編號1B:一個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設置於該電子設備;
⑶要件編號1C:一個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透過無線個人區域網路與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連結;
⑷要件編號1D:一個資料伺服器,與該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電連接;
⑸要件編號1E:及一個監控及遙控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或企業內部網路與該資料伺服器連結,並呈現一個對應於該建物的虛擬實境場景,其中該虛擬實境場景可供使用者以三維動態方式漫遊於其中,且可顯示該電子設備的即時資訊,並可供使用者即時控制該電子設備。
⒉系爭平台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比對說明:
⑴要件編號1a:
①系爭平台具有虛擬實境預覽,讓使用者可在3D場景中漫遊,並顯示該處輻射偵檢點等資料,可讓使用者事先綜覽欲前往工作地點、廠區或房間其現場佈置輻射劑量分佈及組件或管線工程資訊(本院卷一第79頁),即系爭平台為一種在虛擬實境下可提供三維動態漫遊監控之系統,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監控的系統」之技術特徵,
惟系爭平台並未具有可遙控建物設備之功能及未具有可被監控及遙控之電子設備,即系爭平台並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適用於透過網際網路監控及遙控的電子設備」之技術特徵。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告第44頁(本院卷一第135頁)記載「首先說明【其他】選單中的功能。一般來說在廠房室內,建議打開【照明】,但在室外若打開照明則可能有過度曝光或反白效果,故建議視情況打開或關閉照明」等文字,足認系爭平台具有遙控之功能
云云。惟系爭報告所指「照明」係指使用者於系爭報告所指儀表板操作介面場景之亮、暗調整,此為於虛擬實境場景應用之習知設定功能,
非指對真實照明設備之亮、暗調整控制,此可對應該系爭報告記載「● 其他:與偵檢點及組件或管線無關之一般系統功能,後文詳述 ■ 照明 ……」內容(本院卷一第135頁)可知,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
③原告雖又主張系爭報告第66及96頁(本院卷一第157、187頁)記載「儀表板用於第一場景之即時感測數值顯示,功能有新增、刪除與移動。本平台將在人物附近顯示亮黃立方體,代表新增的儀表板。相同的,在場景點選某儀表板,再按刪除按鈕,此儀表板將消失」、「在指定地點加裝感應器,使感應器讀數即時傳送至資料庫內。而後加裝視圖元件,可以提供指定地點偵測讀取感應器讀數之功能」等文字,可知既有感測器數值,則應有感測器之設置云云。然系爭報告已載明「有關偵檢包類型劃分為建築内(A、B、C、D類偵檢包)、與建築外(R類偵檢包)」(本院卷一第181頁)、「本計畫在建構3D互動性場景過程中,
參照廠區建築圖紙、三維模型、實景照片、全球定位系統(GPS)與輻射偵檢資訊,將A、B、R三類偵檢單元的相對位置轉換成可與實際定位對應3031標體系,核一廠可基於此架構補充此三類偵檢包模型位置外,還可進一步納入C類和D類偵檢單元」(本院卷一第190頁)、「偵檢包數據資料說明…用試紙表面擦拭量測」(本院卷一第26至27頁)、「目前以虛擬數據呈現感測器供核一廠參考,未來可接入廠區實際的感測器數據,達到管理平台的擴充功能」、「本系統預留彈性與空間,日後如需擴充功能,例如在指定地點加裝感應器」(本院卷一第180、187頁),故系爭平台目前所紀錄建築内之偵檢數據來自A、B類偵檢包,量測方式為透過用試紙表面擦拭量測,而系爭報告所記載加裝感測器(或感應器)以進行資料擷取為系爭報告之建議內容,並未實施於該系爭平台,且依系爭報告該等建議之內容,亦未見有可遙控該等感測器(或感應器)之功能,再者,前述系爭報告記載關於儀表板的相關控制僅涉及虛擬場景顯示畫面之控制。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
④據此,系爭平台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1b:
①系爭平台並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適用於透過網際網路監控及遙控的電子設備」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亦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設置於該電子設備」之技術特徵。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告第89頁記載「另增設畫環境感測器設定功能,可在重要空間裝設環境感測器進行資料擷取,將該空間的重要環境參數據實採集,且運用有線/無線資料傳輸技術傳輸,並於本計畫後臺頁面進行感測器數據的管理與呈現」(本院卷一第180頁)等文字,可知有感測器之設置云云。惟如前述,系爭報告已載明目前係以虛擬數據呈現感測器供核一廠參考,系爭平台並未有感測器之實施,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
③據此,系爭平台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
①系爭平台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設置於該電子設備」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系爭平台亦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透過無線個人區域網路與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連結」之技術特徵。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告第96、33頁記載「可擴充之感測器連網架構(圖2-76),其中Server(伺服器)係經由Gateway(閘道器)與Sensor(感測器)連接」、「核電廠透過以下方式收集與紀錄組建或管線數據並儲存至DB中,包含基於物聯網(IoT)架構下利用感測器收集、並其量測、或於維護工程作業時量測等」(本院卷一第187、124頁)等文字,可知有感測器之設置云云。然依該系爭報告記載,該可擴充之感測器連網架構為系爭報告日後擴充功能之建議,且該伺服器並非經由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透過無線個人區域網路直接與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連結(本院卷一第187頁),又如前述,系爭報告
所稱利用感測器以進行相關數據收集為系爭報告之建議內容,並未實施於系爭平台。
③據此,系爭平台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d:
①系爭平台為提供虛擬實境預覽,能讓使用者在3D場景中漫遊並事先綜覽相關地點之相關現場資訊,系爭平台實質隱含有一伺服器,以提供相關介面及資料處理,然如前述,系爭平台因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透過無線個人區域網路與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連結」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平台之伺服器亦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資料伺服器,與該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電連接」之技術特徵。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告第113頁記載「核一廠可透過裝設環境感測器,監測建物的環境、設備、管線與輻射等數據,包括溫度、室內氣壓、管線流量等,且透過無線傳輸將數據傳送至資料庫中,供相關部門進行資料統計與管理」(本院卷一第204頁)等文字,可知系爭平台有網路模組連接云云。惟觀之系爭報告前後文可知此為建議事項,並非現有之裝置,故原告之主張,亦不足採。
③據此,系爭平台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e:
①系爭平台可將前端瀏覽打包為執行檔,利用標準資料庫連線協定、與核一廠內部網路連結BIM DB,供多部電腦同時使用前端瀏覽(本院卷一第125頁),又如前述,系爭平台具有虛擬實境預覽,能讓使用者在3D場景中漫遊並事先綜覽相關地點之相關現場資訊,即系爭平台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個監控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或企業內部網路與資料伺服器連結,並呈現一個對應於該建物的虛擬實境場景,其中該虛擬實境場景可供使用者以三維動態方式漫遊於其中」之技術特徵,惟系爭平台並未具有可遙控建物設備之功能及未具有可被監控及遙控的電子設備,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並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個遙控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或企業內部網路與資料伺服器連結,可顯示該電子設備的即時資訊,並可供使用者即時控制該電子設備」之技術特徵。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告第96及97頁記載「平台能以動畫模擬各式組件或管線拆除情形,並顯示資料庫資即時感測器對儀表板數值,供決策者參考」(本院卷一第187、188頁)等文字,足認有裝設感測器云云。惟亦如前述,系爭報告已載明目前係以虛擬數據呈現感測器供核一廠參考,系爭平台並未有感測器之實施,故原告主張,尚屬無稽。
③據此,系爭平台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⑹綜上,系爭平台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1B、1C、1D、1E所文義讀取,故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㈡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系爭平台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B、1C、1D、1E相關技術特徵,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已如前述,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故系爭平台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依前述,系爭平台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虛擬實境下三維動態漫遊遙控建物設備的系統,適用於透過網際網路監控及遙控的電子設備」、1B「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設置於該電子設備」、1C「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透過無線個人區域網路與該設備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連結」、1D「資料伺服器,與該伺服端無線個人區域網路模組電連接」、1E「遙控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或企業內部網路與該資料伺服器連結……可顯示該電子設備的即時資訊,並可供使用者即時控制該電子設備」等技術特徵,即系爭平台並不具有可遙控建物電子設備功能以達到可遠端監控及控制該電子設備結果對應的技術手段,不符合
全要件原則,亦不適用均等論,是以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㈣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之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分別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故系爭平台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之均等範圍。
㈤
綜上所述,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0之文義範圍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之均等範圍。
四、原告雖聲請至核一廠廠區進行
勘驗以證被告實施之技術內容,
惟查:
㈠原告自陳被告發行之「台電綜合研究」110年第1季期刊及系爭報告,內容所述系爭平台之技術均與系爭專利相同(本院卷一第16至17頁),並確認系爭平台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0之文義範圍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之均等範圍(本院卷二第353頁),又原告訴訟代理人曾於本院
準備程序亦表示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專利客體就是系爭平台,關於系爭平台之系爭報告為其支持證據等語(本院卷一第333頁),即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專利之系爭平台為依據系爭報告所建立。
㈡而依該系爭報告記載「核一廠整體除役計畫已啟動……本計畫參考國外電廠BIM視覺化搭配建置資訊系統案例,收集核一廠區既有圖說檔案與傳統作法及經驗,規劃合適之應用功能,藉由工程視覺化技術應用,透過完整且準確的工程參數,建立一套核能設施的數位模型資料庫,及以工程環境視覺化模擬呈現,具備各項工程資訊數據呈現與編修功能、以及虚擬實境預覽,以虛擬人物第三或第一人視角,讓使用者可在3D場景中漫遊,並顯示該處輻射偵檢點等資料可讓使用者事先綜覽欲前往工作地點、廠區或房間其現場布置、輻射劑量分布及組件或管線工程資訊;亦能模擬各場景之除役時空變化,來協助決策或管理人員進行工作規劃,達到縮短工期、提高效率,更可預先了解與模擬現場布置、以及輻射劑量分布等資訊,大幅降低工作人員輻射劑量危險性」(本院卷一第79頁)、「本計畫在資訊平台開發流程(如下圖2-20)分為後端管理(含資料庫)與前端瀏覽兩部份,建構獨立資料庫(下稱BIMDB)進行連結。同時,基於資訊安全考量,避免BIM系統覆寫核一廠除役系統資料庫(下稱除役DB)中的原始資料,BIMDB在每日固定的時點將除役DB的資料進行鏡像,保證前端瀏覽可透過API串接BIM DB,呈現與除役系統一致性的工程組件、及輻射偵檢資訊,力求擬真核一廠實際情況」(本院卷一第125頁),據此可知系爭報告已明確記載系爭平台係為核一廠除役工作所建立用以「模擬」廠區環境且具有3D互動式場景的資訊平台。
㈢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告提及有關各類感應器,則應已表示被告將隨時運用該些技術,原告當已有合理且強烈之依據認被告有將感應器安裝於建物設備上並有進一步之使用云云(本院卷二第297頁)。惟查,系爭報告所記載加裝感測器(或感應器)以進行資料擷取為系爭報告之建議內容,並未實施於該系爭平台,已如前述,且系爭平台縱如建議日後加裝感測器(或感應器)進行資料擷取,其是否具有可遠端遙控之相關功能亦未見於系爭報告,原告無提出具體理由而純屬空言臆測,且與其所稱系爭平台之建立技術均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理由亦
顯有不合。
㈣綜上所述,系爭報告已明確記載系爭平台之技術內容,且如前所述系爭平台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1B、1C、1D、1E之技術特徵
已臻明確,足以認定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0之文義範圍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之均等範圍,自無再依原告
上開所請現場進行勘驗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系爭平台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0之文義範圍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之均等範圍,即未侵害原告所有系爭專利
請求項1至10,則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陸、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且原告既不得以系爭專利遭侵害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本件即無另為中間判決之必要,爰為終局判決。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