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植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俊宏
李貞儀律師
王薏瑄律師
林俐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損害賠償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