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植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嘉政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芝妤律師
王茂勇
曾俊雄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曾騰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七項應
更正為「七、第一審、第二審(均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洪宗熙負擔二分之一、王茂勇負擔四分之一、曾俊雄負擔八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七項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