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維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