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芸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被 上訴 人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文財
被 上訴 人 黃嘉能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蔡金保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上十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兼上十八人送達代收人)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