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營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致葳
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三人之
送達代收人)
蔡志宏律師
林三元律師
上 一 人
之複代理人 曹雅慧律師
即上訴人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倡翌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何娜瑩律師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兼上五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5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羅翌公司於同年6月16日具狀主張
本件尚有重要證據未經完整提示及調查,有充分釐清之必要,
聲請再開辯論等等,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再行準備程序,並命羅翌公司應於同年7月14日前具狀具體敘明所謂有待調查之重要證據及其內容,不得空泛概括「刑事卷證資料」或「經調查可確認黃國雄……其下載行為並非基於一般業務需要,而屬異常且逾越授權範圍之重製行為……鈞院迄未進一步調查……」等等,倡翌公司等應於同年8月7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均應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