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王誠之律師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