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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營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
原 告 奧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恭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
卓映初律師
被 告
呂學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本件
應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
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
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
鑑定人
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
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
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