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營訴字第20號
原 告 Lam Research Corporation(美商藍姆研究公司)
原 告 科林研發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洛斯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沈宗原律師
賴建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鎮全律師
被 告 陳漢宗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永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等(勞動),改定劉力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