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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營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 告 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晏安律師
曾愉蓁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本件
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
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
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
鑑定人
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
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
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