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秘聲字第24號
(即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承當人)
蘇怡佳律師
陳豫宛
楊益昇律師
陳柔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相對人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陳柔潔。
二、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下稱
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112年3月23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為佐(見本案訴訟卷一第13頁),是
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有關本院向衛生福利部進行證據保全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
系爭資料)為
聲請人向衛生福利部申
請查驗登記之學名藥「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下稱系爭藥品)之相關申請資料,係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若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顯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必要限制其開示或使用,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規定,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第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因此,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營業秘密即系爭資料,係經本院依本案訴訟原告聲請向衛生福利部保全證據所取得,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僅有特定機關或人員可取得,且其中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如附表編號1「3.2.S.4.2分析方法(名稱、製造廠)」,係屬揭露系爭藥品其中原料藥之技術特徵及結構資料,足以表徵系爭藥品有效成分之技術內涵;其中編號2「3.2.P.1成品性狀及配方組成(名稱、劑型)」、編號3「3.2.P.5成品管制(名稱、劑型)」、編號4「3.2.P.5.1規格(名稱、劑型)」、編號5「3.2.P.5.3分析方法確效(名稱、劑型)」及編號6「3.2.P.5.4批次分析(名稱、劑型)」,係屬已揭露系爭藥品有效成分佔系爭藥品之重量百分比等技術內容;其中編號7
「3.2.P.3.3(製程及製程管制之描述)」、編號8「3.2.P.3.4(關鍵步驟及半成品管制)」、編號9「3.2.P.3.5(製程確效及/或評估)」係記載藥品之製程步驟執行順序、各物料於何步驟加入製程中、關鍵步驟及進行製程管制之時間點、適當製程參數、管制數值範圍、製程確效及評估等技術內容,應可據此知悉系爭藥品的錠劑製造過程中sorafenib tosylate經過何製程步驟及其製程參數,進而探究系爭藥品之製程是否發生sorafenib tosylate的晶型轉變,甚或系爭藥品所含sorafenib tosylate之結晶型為何,均具有相當或潛在之經濟利益,又系爭資料應僅聲請人公司內部具有相關權限之人方可取得或閱覽,
非一般員工或外部人員所能任意查閱、獲取,而以合理之保密措施為保護,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營業秘密。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對人均為本案訴訟之
訴訟代理人,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是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陳柔潔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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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S.4.2分析方法(名稱、製造廠)」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 閱卷六第231頁至第241頁 |
|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P.1成品性狀及配方組成(名稱、劑型)」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閱卷一第5頁至第8頁、限閱卷六第231頁至第241頁 |
|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P.5成品管制(名稱、劑型)」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閱卷一第43頁至第577頁、限閱卷二第3頁至第487頁、限閱卷三第3頁至第611頁、限閱卷四第3頁至第469頁、限閱卷五第3頁至第497頁、限閱卷六第3頁至第230頁 |
|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P.5.1規格(名稱、劑型)」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閱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
|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P.5.3分析方法確效(名稱、劑型)」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閱卷一第69頁至第577頁、限閱卷二第3頁至第487頁、限閱卷三第3頁至第611頁、限閱卷四第3頁至第469頁、限閱卷五第3頁至第497頁、限閱卷六第3頁至第230頁 |
|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P.5.4批次分析(名稱、劑型)」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閱卷七第9頁至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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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P.3.3(製程及製程管制之描述)」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閱卷一第15頁至第19頁 |
|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P.3.4(關鍵步驟及半成品管制)」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閱卷一第11頁至第13頁 |
| 「Sorafenib Film-coated Tablets 200mg」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資料之通用技術文件「3.2.P.3.5(製程確效及/或評估)」 | 見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7號限閱卷一第21頁至第4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