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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秘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  理  人  呂光律師
            陳初梅律師
            吳詩儀律師
相  對  人  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
            謝錦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謝錦漢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院民國113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下稱本案),目前於本院審理中,本院前於保全證據程序時所保全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係屬聲請人
    所有關於產品設計、製造之數據資料,均涉及聲請人與訴外人玉晶光電(廈門)有限公司、Apple.Inc(Apple公司)間產品生產之重要技術上和商業上營業秘密,屬於具秘密性、經濟性之公開資訊,若任由系爭資料被洩漏,將對於聲請人造成重大且無法回復之損害,並妨害聲請人之事業經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第5、6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當事人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2、4項定有明文。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資料保全證據程序所保全,聲請人所有就其所生產產品之設計規格、光學參數與統計資料等技術文件,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均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又聲請人對於系爭資料設有管制措施,非任何人可輕易接觸,認聲請人業已釋明該等訴訟資料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對人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謝錦漢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
1
乙秘證1:APPLE公司開立的需求規格書1份
2
乙秘證2:量產版本之產品光學設計圖1份
3
乙秘證3:量產版本之鏡頭組立圖1份
4
乙秘證4:量產前一階段之驗證報告3份
5
乙秘證5:量產版本之驗證報告2份
6
乙秘證6:量產前一階段之光學參數表1份
7
乙秘證7:與APPLE公司間電子訂單系統中之訂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