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秘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金偉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段式偉           
共同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相  對  人    朱百強律師
              陳初梅律師
              施穎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朱百強律師、陳初梅律師、施穎弘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下稱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112年2月10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為佐(見本案訴訟卷一第13頁),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本案所提出或經本院函詢如附表所示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均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屬於具秘密性、經濟性之公開資訊,若經公開,顯有對造不當利用而削弱聲請人於市場上競爭優勢之虞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次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有無核發命令必要,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系爭資料均係聲請人銷售商品之營收資料,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無法自市場上取得,具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系爭資料係本院函調而得,非一般員工或外部人員所能任意查閱、獲取,此觀之國稅局函文記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保密」等文字或回函信封上蓋印密字可知,而有以合理之保密措施為保護,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營業秘密。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對人分別為本案訴訟之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百強律師、陳初梅律師、施穎弘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附表:
編號
訴 訟 資 料
1
被告金偉達實業有限公司貨品銷退貨明細表14紙(完整版)。
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13年1月4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1131655016號函及附件。
3
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113年1月4日陳報之銷貨單2紙。
4
來德國際有限公司113年1月5日陳報之銷貨單3紙。
5
英屬開曼群島商史泰博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日史泰博字第1130103001號函及附件2紙。
6
史代新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日史代新第113010301號函及附件3紙。
7
寅勝企業有限公司113年1月12日陳報之銷貨單4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