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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聲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技術審查官技術報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上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異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綱             
代  理  人  郭力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聲請交付技術審查官技術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下稱智審法)第6條第2、3項規定,得公開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全部內容,其立法理由肯認公開報告書內容有助於保障當事人能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倘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所製作報告書,依法並無必須特別保密之原因,既然公開其內容對當事人有益,於不妨礙訴訟程序順暢進行前提下,法院理應得依當事人請求公開其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本案)本審級各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全部報告書影本予聲請人,以利就法院認定兩造攻防技術爭點心證形成過程之所參,據以實質維護聲請人合法之上訴救濟權益等情
二、經查
  ㈠依現行智審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聲請之本案係智審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故應適用修正前智審法之規定,聲請意旨以現行智審法第6條第2、3項規定為引據,已有未洽。
 ㈡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本文規定:「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其立法說明記載「技術審查官係法院之專業技術人員,並得於訴訟中輔助法官作技術問題之判斷,其製作之報告書僅係供法官參考,而屬諮詢性質,故不予公開」。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技術審查官報告書之性質,屬法院內部文書,不予公開,本件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