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聲上字第3號
聲 請 人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紀華
賴文萍律師
蔡昀廷律師
相 對 人 顏佑椏(原名顏淑美)
兼 代理 人 李荃和律師
侯佳吟律師
謝怡宣律師
相 對 人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理 人 胡中瑋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
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如附表編號1之乙證15(
惟不包含附表編號2之乙證15-1)。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下稱智審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件聲請之
本案係智審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故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2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即本件聲請之本案,下稱本案),
聲請人所提乙證15(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本案原證55之完整銷售明細表,涉及聲請人商品於不同通路銷售之確切日期、數量及價格等機密資料,僅限聲請人內部使用,並
非一般公眾或任何事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並可藉以瞭解聲請人之競爭優勢,具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且聲請人採取設帳號、密碼、門禁及工作規則等合理保密措施,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其中與本案相關部分業以乙證15-1(即乙證15之遮隱版,如附表編號2所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餘與本案侵權商品無關之銷售明細有限制相對人閱覽必要,
爰依修正前智審法第9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以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留存乙證15資訊等語。
三、相對人方面:
㈠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公司)陳述略以:胡中瑋律師如無法閱覽乙證15如何確保聲請人提出之乙證15-1與乙證15內容相符,且相對人亦無法查核或檢視比對確認,顯對寶來公司權益保障不公等語。
㈡顏佑椏、李荃和律師、侯佳吟律師、謝怡宣律師無
異議(本院卷第43頁)。
四、修正前智審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又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3項規定:(第1項)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3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
五、
經查附表編號1所示乙證15涉及聲請人商品於各不同通路之銷售日期、數量及價格等機密,業經聲請人釋明為營業秘密,且經本院以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號裁定認定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在案。寶來公司於本案請求聲請人提出乙證15之目的,係為證明其著作權受侵害之所失利益具體金額,核諸乙證15銷售明細中,僅有乙證15-1未遮隱部分係與本案相關侵權商品〔即中秋賞月趣禮盒(限定版)、賞雪趣(鳳梨酥3入)、慶年趣禮盒(限定版)〕之銷售日期、數量、金額等資料,業經以
前揭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乙證15其餘部分(即不包含乙證15-1部分)
核屬與本案侵權商品無關之銷售明細,縱未予相對人閱覽,亦不影響相對人之辯論權或
訴訟實施權,並可同時兼顧聲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此部分資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乙證15-1為乙證15之遮隱版,已將本案相關侵權商品部分之資料完整呈現未予遮隱
等情,業經本院核實,應無對相對
人權益保障不公情事,並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