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信濃川有限公司(原名:東和商貿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
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
送達代收人)
王佩絹律師
何婉菁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沈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
。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