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原 告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Inc.)
複 代理 人 吳偉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被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蔡弘毅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改定
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