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原 告 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鄭耀齡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馮聖原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