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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原      告  蔣孟宏即觸電網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2件另案民事事件(一為本院113年度民著上再字第3號再審事件《原確定裁判為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112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18號民事裁定》;二為本院113年民著上再字第1號再審事件《原確定判決為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及112年度民著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在上開2件再審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上開2件再審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本院卷三第225頁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因此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職權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