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原 告 凌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錫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
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