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民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創銀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吳豐卿
相 對 人 錡沛銀飾精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民全字第1號)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