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商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鮑泰鈞
吳漢雄
劉智文
陳炳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明緯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端木正間請求酌定
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十四日內,補正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
關係人為程序代理人之
委任狀到院,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商業法院處理商業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
非訟事件
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民事訴訟法有關
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關係人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按能力、法定
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向本院聲請酌定律師酬金,然
觀諸聲請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大訊息,聲請人於114年6月25日已全面改選董事及
監察人,
惟未見召開董事會選舉新任董事長,
聲請狀仍列改選前之董事長鮑泰鈞為法定代理人,尚有未合;又其一相對人端木正現為聲請人之董事,依公司法第213條之規定,應由全體監察人代表聲請人,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其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應命補正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委任程序代理人之委任書狀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