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114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提出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而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查
兩造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