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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商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生良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被      告    下林碧龍宮                         
法定代理人  蘇忠儀           
被      告    王信凱           
              吳懿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智字第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我國註冊第02403877號商標(其名稱、申請日、註冊日、註冊公告日、指定使用類別,如附圖1所示,下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權利期間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至123年9月15日止。原告自祖先輩即以「金順安」名義搭配船隻之形貌傳世已久,並於家廟玉勅玄靈壇擺放以「金順安」為名之王船模型供人敬拜,多年來舉行諸多法會活動,亦曾組成進香團至鹿港天后宮,具一定知名度。被告蘇忠儀為被告下林碧龍宮之負責人、被告王信凱、吳懿恒均為被告下林碧龍宮之幹部,負責管理被告下林碧龍宮之Facebook粉絲頁(下稱系爭粉絲頁)、Instagram社群媒體(下稱系爭IG)。被告等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被告蘇忠儀於113年10月11日以附圖2所示之「下林碧龍宮金順安及圖」、「下林碧龍宮金順安」、「碧龍宮金順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被告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王信凱所為如附表所示行為,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3款規定而侵害原告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經原告分別於113年9月12日、27日透過訊息留言和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等上情,卻遭被告等置之不理,被告等有故意侵害原告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文字圖樣於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服務、舉行宗教儀式,並不得使用於與上述服務有關之文書、照片、文章、廣告文宣及如招牌、牌樓、王船模型等相關推廣宗教服務之物品,或使用於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如已使用者,應予除去。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等則以:
   被告下林碧龍宮於112年2月16日恭請天案請筊玉皇上帝,請示王船相關事宜,請筊6杯確定王船取名為「碧龍宮金順安號」,並於同年11月4日舉行王船開光儀式,原告於知悉前開情事下,竟於112年11月28日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系爭商標,被告下林碧龍宮針對系爭商標已向智慧局提出異議,目前經智慧局審查中。又被告下林碧龍宮於祭祀活動、網路貼文所使用之「金順安」文字與系爭商標並相同,而被告均有標註下林碧龍宮,不會使他人與原告所有私廟「玉勅玄靈壇」混淆誤認。且被告下林碧龍宮使用金順安名稱早於原告取得系爭商標之時。再者,被告下林碧龍宮於原告前開所指稱使用「金順安」文字之行為均係舉辦祭祀活動,或於網路上張貼文章記錄舉辦祭祀活動之經過,並非屬商標法第5條所稱之商標使用。另系爭商標與一般民眾認知之北港朝天宮二媽金順安轎班會名稱相同,缺乏識別來源之功能,故原告所提本訴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61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
 ㈠原告為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權利期間自113年9月16日至123年9月15日止,目前正在智慧局異議中。 
 ㈡被告蘇忠儀曾於113年10月11日向智慧局申請如附圖2所示之被告申請商標1、2、3,並指定使用於如附圖2所示之第45類服務,目前經智慧局通知緩辦審核中
 ㈢原告曾於113年9月12日以臉書通訊媒體貼文留言方式向被告表示停止使用金順安文字。
 ㈣原告於113年9月27日寄發臺南地方法院郵局存證號碼001259存證信函與被告下林碧龍宮,被告下林碧龍宮於113年9月30日收受。
 ㈤原告以被告王信凱違反商標法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529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下稱智財分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3號再議駁回。
 ㈥被告蘇忠儀為被告下林碧龍宮之負責人。
 ㈦被告王信凱、吳懿恒均為被告下林碧龍宮之幹部。
四、本件爭點(本院卷第363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
  ㈠附表各編號紅框或黃框所示之行為,是否屬於商標使用?
  ㈡附表各編號紅框或黃框所示之行為,是否有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用?
  ㈢被告等如附表所示行為,是否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3款規定,而侵害原告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
  ㈣被告等有無侵害系爭商標之故意或過失?
  ㈤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表編號1至26所示行為及附表編號1、2、7至26所示於113年9月16日前刊登於系爭粉絲頁、系爭IG之行為,均發生於系爭商標註冊公告日前,無侵害系爭商標權: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標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商標自註冊公告日始生效力,系爭商標於113年9月16日註冊公告,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則系爭商標自113年9月16日始生效力。附表編號1至26所示被告等關於王船相關之祭祀或法會行為,均係於113年9月16日前舉辦,有系爭粉絲頁或系爭IG截圖可參(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字第4號卷〈下稱台南地院卷〉第107至237頁),而被告等將上開活動刊登於系爭粉絲頁、系爭IG如附表編號1、2、7至26所示,於各刊登日期至113年9月16日前,均係發生於系爭商標註冊公告前,自無侵害系爭商標之可能,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然無據
  ㈡附表編號1、2、7至26如紅框或黃框所示自113年9月16日今刊登於系爭粉絲頁、系爭IG部分,均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被告下林碧龍宮之商標:
 ⒈按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是以就現行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之商標使用,可歸納為三要件:⑴使用人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使用;⑵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⑶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次按商標法第68條第1款、第3款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為侵害商標權。又商標最主要功能即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此一識別功能,更是維護公平、自由競爭市場正常運作不可或缺之要素。商標之使用,前開所稱「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商標」,意指不論第1項或第2項所示之情形,客觀上均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才具商標的識別功能,達到商標使用之目的。亦即,除商標權人之使用以表彰其識別功能外,當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商標,若其使用結果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而無法藉由商標來正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時,則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即應予以禁止,以避免商標識別功能遭受破壞。    
 ⒉附表編號1、2、7至26刊登於系爭粉絲頁、系爭IG如紅框或黃框所示部分,雖有部分時間係自113年9月16日刊登至今,然觀之附表編號1紅框或黃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王船」、附表編號2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金順安號王船」、附表編號7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船號【金順安】」、附表編號8紅框或黃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金順安」、附表編號9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代天巡狩金順安文字之令旗照片」、「船號【金順安】」、「金順安號」、附表編號10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代天巡狩金順安文字之令旗照片」、「船號【金順安】」、「金順安號」、附表編號11黃框所示部分係記載「船號【金順安】」、「金順安」、附表編號12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附表編號13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代天巡狩金順安」文字之令旗照片、附表編號14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附表編號15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附表編號16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附表編號17紅框或黃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附表編號18紅框所示部分係記載「金順安號水手會」、「本廟金順安號王船」、附表編號19紅框所示部分係繡有「金順安」文字之祭祀錦旗照片、附表編號20至26紅框或黃框所示部分均係記載「金順安號」,細譯上開紅框或黃框標示之前後文字敘述,可知前開記載係在說明被告下林碧龍宮經擲筊由神明選出王船名稱為「金順安」,並就上開王船為開光祭祀等活動之紀錄、或祭祀活動之排序位置表格、活動海報,且所使用「金順安」之字體大小與前後文字大小、字型、顏色均一致,並無特別突出而可供消費者識別其為商標之處,僅供觀看之人得以被告下林碧龍宮活動之王船名稱,及祭祀活動之流程、內容之說明,非以行銷目的對相關消費者使用,並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自不符合前開商標法第5條第4款之規定。
  ㈢附表編號27至35如紅框或黃框所示部分,均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被告下林碧龍宮之商標: 
   附表編號27至35紅框或黃框所示雖係記載「金順安號」,觀諸上開紅框或黃框標示之前後文字敘述,可知其內容係被告下林碧龍宮為舉辦開基60周年甲辰年金順安號欀災祈安王科大典活動所製作之海報、公告、牌樓、時間表及建醮門符並於附表編號27至35所示時間將上開資訊張貼於系爭粉絲頁或系爭IG,該金順安號為王船名稱,而所使用「金順安」之字體大小與前後文字大小、字型、顏色均一致,並無特別突出而可供消費者識別其為商標之處,並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自不符合前開商標法第5條第4款之規定。
 ㈣至原告雖主張被告蘇忠儀於113年10月11日以附圖2所示之圖文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足認等有將金順安為商標使用之意思云云,然附表所示之行為或為系爭商標註冊公告日前之行為,或非商標使用,業如前述。又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核與是否為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之認定標準,並非相同,難逕以被告蘇忠儀有以附圖2所示之圖文申請商標註冊,即遽認附表紅、黃框所示內容即為商標法第5條所規範之商標使用,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又原告另主張被告下林碧龍宮為附表所示祭祀活動時有收取費用,故為行銷行為云云,惟觀之附表所示圖片,雖記載「王科普度份壹仟元整」、「王船添載份參佰元整」,然此為建醮活動之參加普渡或參加製作王船之費用,並非以「金順安」作為商品之售價,自非行銷目的,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㈤綜上所述,附表編號1至26所示行為及附表編號1、2、7至26所示於113年9月16日前刊登於系爭粉絲頁、系爭IG之行為,均發生於系爭商標註冊公告日前,無侵害系爭商標權。附表編號1、2、7至26如紅框或黃框所示自113年9月16日迄今刊登於系爭粉絲頁、系爭IG部分、附表編號27至35如紅框或黃框所示部分,客觀上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金順安」文字為被告下林碧龍宮之商標,故被告等前開行為並非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原告主張被告等有商標法第68條第3款之情形,應非可採。因此,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請求被告等侵害排除、防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
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定宜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
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附圖1:   
系爭商標(註冊02403877號)
申請日期:112年11月28日
註冊日期:113年9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13年9月16日
專用期限:123年9月15日
商標名稱:金順安及圖
商標權人:陳生良
商品類別:第4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
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服務;舉行宗教儀式。

附圖2:
被告申請商標1(申請第113070827號)
申請日期:113年10月11日
商標名稱:下林碧龍宮金順安及圖
申請人:碧龍宮 蘇忠儀
商品類別:第04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服務;舉行宗教儀式。
被告申請商標2(申請第113070828號)
申請日期:113年10月11日
商標名稱:下林碧龍宮金順安
申請人:碧龍宮 蘇忠儀
商品類別:第04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服務;舉行宗教儀式。
被告申請商標3(申請第113070829號)
申請日期:113年10月11日
商標名稱:碧龍宮金順安
申請人:碧龍宮 蘇忠儀
商品類別:第04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服務;舉行宗教儀式。

附表
編號
被告
侵權行為
圖片
卷證出處
1(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26)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2年4月19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2年4月19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3頁(台南地院卷第193頁)
2(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27、28)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2年9月7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成立「金順安號水手會」,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2年9月7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5、9頁(台南地院卷第199頁)

3(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於112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名號製作王船,亦於王船模型上之燈籠飾品、旗幟及神桌布使用系爭商標文字
原證6第5頁(台南地院卷第111頁)
4(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2)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於112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亦於王船模型上之燈籠飾品使用系爭商標文字
原證6第6頁(台南地院卷第113頁)
5(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3)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於112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亦於王船模型上之燈籠飾品、牌匾使用系爭商標文字
原證6第8頁(台南地院卷第117頁)
6(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4)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於112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亦於王船模型上之船艏使用系爭商標文字
原證6第9頁(台南地院卷第119頁)
7(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5)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2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並由吳懿恒於112年11月4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10頁(台南地院卷第121頁)
8(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29、30)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2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2年11月4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11頁(台南地院卷第201頁)
9(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31、32)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2年11月16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及於旗幟上使用系爭商標文字,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2年11月16日將含有旗幟之照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13、15頁(台南地院卷第203、205頁)
10(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33、34)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2年11月16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並於旗幟上使用系爭商標文字,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2年11月16日將含有旗幟之照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17、19頁(台南地院卷第207、209頁)
11(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35、36)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2年11月16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並於王船模型上之燈籠飾品使用系爭商標文字,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2年11月16日將含有燈籠飾品之照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33頁(台南地院卷第223頁)


12(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6)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3月3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成立「金順安號水手會」,並由吳懿恒於113年3月3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11頁(台南地院卷第123頁)
13(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7)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3月3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並於旗幟上使用系爭商標文字,並由吳懿恒於113年3月3日將含有旗幟之照片於系爭粉絲頁使用
原證6第13頁(台南地院卷第126頁)
14(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37)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3月3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成立「金順安號水手會」,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3年3月3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35頁(台南地院卷第225頁)
15(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8)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3月30日前以系爭商標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吳懿恒於113年3月30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15頁(台南地院卷第129頁)
16(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38)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4月13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3年4月13日將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典禮行程表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37頁(台南地院卷第227頁)
17(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39、40)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5月20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3年5月20日將此訊息、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文宣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39頁(台南地院卷第229頁)
18(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9)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5月27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吳懿恒於113年5月27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19頁(台南地院卷第135頁)
19(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0)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5月27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且於旗幟上使用系爭商標文字,並由吳懿恒於113年5月27日將含有旗幟之照片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20頁(台南地院卷第136頁)
20(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41)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6月3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3年6月3日將此訊息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41頁(台南地院卷第231頁)
21(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1)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8月2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吳懿恒於113年8月2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22頁(台南地院卷第139頁)
22(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2)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8月2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吳懿恒於113年8月2日將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廣告文宣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23、25頁(台南地院卷第140、143頁)
23(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42)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8月2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3年8月2日將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文宣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43頁(台南地院卷第233頁)
24(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3、14)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
8月28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吳懿恒於113年8月28日將系爭商標文字、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廣告文宣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27頁(台南地院卷第147頁)
25(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43、44)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8月28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3年8月28日將系爭商標文字、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文宣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45頁(台南地院卷第235頁)
26(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5)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9月11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成立「金順安號水手會」,並由吳懿恒於113年9月11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30頁(台南地院卷第153頁)
27(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6)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王信凱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0月21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王信凱於113年10月21日將系爭商標文字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34頁(台南地院卷第159頁)

28(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7)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王信凱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0月21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王信凱於113年10月21日將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廣告文宣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37頁(台南地院卷第163頁)
29(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8)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王信凱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0月21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王信凱於113年10月21日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廣告文宣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38頁(台南地院卷第165頁)
30(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19)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王信凱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0月21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名號製作王船,且於相關宗教物品使用系爭商標文字,並由王信凱於113年10月21日將含有上開物品之照片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39頁(台南地院卷第167頁)
31(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20)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吳懿恒於113年11月4日將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廣告文宣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43頁(台南地院卷第173頁)
32(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21)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吳懿恒於113年11月4日將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典禮行程表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44頁(台南地院卷第175頁)
33(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22)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1月4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宗教旗幟,並由吳懿恒於113年11月4日將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旗幟照片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45頁(台南地院卷第177頁)
34(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23至25)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吳懿恒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1月7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宗教牌樓,並由吳懿恒於113年11月7日將牌樓照片於系爭粉絲頁
原證6第49至51頁(台南地院卷第183、185、187頁)
35(民事準備二狀附件編號45)
下林碧龍宮、蘇忠儀
下林碧龍宮及蘇忠儀於113年12月15日前以系爭商標文字為名號製作王船,以該名號舉行「金順安號王科大典」,並由下林碧龍宮於113年12月15日左右將含有系爭商標文字之文宣於系爭IG使用
原證7第47頁(台南地院卷第2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