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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商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 原 告 蔡莉屏 洪唯軒 共 同 吳煜德律師 被 告 馥遇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劉軒碩 共 同 扶停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重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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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