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原 告 薄懷忻
被 告 耀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雅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原指定
技術審查官施雅儀,因其借調期滿
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