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
原 告 PFIZER INC.
法定
代理人 Jeffrey W. Rennecker
原 告 PFIZER PRODUCTS INC.
共 同
羅秀培律師
張秉貹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黃宇澤專利師
被 告 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輔 佐 人 黃馨槿
訴訟代理人 蘇建太專利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