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
原 告 日商Central硝子株式會社(セントラル硝子株式 会社)
原 告 基佳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趙珮怡律師
被 告 陳昭榮
訴訟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
張浩倫律師
被 告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亞理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嘉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等(勞動),指定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