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民秘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中華精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鍾薰嫺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心雅律師
相 對 人 華奕超律師
黃珮茹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華奕超律師、黃珮茹律師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規定:(第1項)
當事人或
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4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於保全證據程序(本院112年度民聲字第32號,下稱本案保全證據程序)取得,以及
聲請人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訴訟資料(下稱
系爭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前經本院為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在案,因本案訴訟之原告選任相對人為
訴訟代理人,為免聲請人營業秘密外流造成損害,
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依聲請人
前揭主張,系爭資料係本案保全證據程序取得及聲請人提出,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
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民秘聲字第52號、114年度民秘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在卷
可稽(本案訴訟案卷二第245至247頁、卷三第285至287頁),
堪認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又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意見(本院卷第7至8頁),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陳端宜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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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資料夾「2024-04-12照片」 子資料夾「3-2_電鍍站結束後之半成品」 ⒈檔案「DSC00111.JPG」 ⒉檔案「DSCOO112.JPG」 ⒊檔案「MICRO_00000000000000.jpg」 ⒋檔案「MICRO_00000000000000.jpg」 ⒌檔案「MICRO_00000000000000.jpg」 ⒍檔案「MICRO_00000000000000.jpg」 ⒎檔案「MICRO_00000000000000.jpg」 ㈡資料夾「2024-04-12影片」 子資料夾「3-2_電鍍站結束後之半成品」 ⒈檔案「C0015.MP4」 ⒉檔案「MAH00166.MP4」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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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秘保限閱卷第215至234頁(即本案保全證據程序案卷外放證物袋之操作手冊第5至24頁) |
| | 本案秘保限閱卷第235至241頁(即本案保全證據程序案卷外放證物袋之操作手冊第41至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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