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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秘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民秘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銘乾
共同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 一 人 李佶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雅貞律師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
陳佳菁律師
張恒睿律師
蕭詠翰專利師
上列
聲請
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聲請秘密
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
張哲倫律師、陳初梅律師、陳佳菁律師、張恒睿律師、蕭詠翰專利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
秘密保
持命令
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
本院民國113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下稱
本案
),目前於本院審理中,
經本院於114年10月1日
勘驗
聲請人
之「300 Diffuser FOUP」產品(下稱
系爭
產品),涉及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為系爭
產品實物及其外觀、拆解後前蓋、底板、底座盒之內部結構之照片、攝影電磁紀錄光碟、
準備程序
筆錄所記載之該產品之底座盒內緣、外緣、底座盒內壁及底部環繞凸緣內側寬度或高度之量測數據,均屬於具秘密性、經濟性之
非
公開資訊,且
兩造
為競爭關係,若任由系爭資料被洩漏,將對於聲請人造成重大損害,妨害聲請人之事業經營活動,
爰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
等語。
二、
按
當事人
或
第三人
就其
持有
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
發
秘密保持
命令
: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
,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
適
用之。受
秘密保持
命令
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
命令
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2、4項定有明文。又
秘密保持
命令
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
裁判
外,受
秘密保持
命令
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
訴訟實施權
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
輔助人
,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
上開
規定立法意旨,皆有受
秘密保持
命令
之必要,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
三、
經查
,系爭資料分別係系爭產品實物、本院勘驗前開產品之勘驗照片、錄影內容及記載測量數據之筆錄內容,前開資料均記載或顯示系爭產品之結構、技術特徵、規格數據之內容,聲請人雖將系爭產品出售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然依卷內證據,並無聲請人將系爭產品出售與其他公司之資料,尚
難認
系爭產品及其結構、技術、數據等資料已屬公開之狀態,
是系爭資料仍屬於無由為公開市場取得
而非
為一般公眾或競爭同業所得知悉之資料,具有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礙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附表編號2至4所示資料係經本院勘驗所得,為證據調查方法所取得之資訊,亦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事,
堪
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營業秘密。
再者,相對人至
本件
秘密保持
命令
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而相對人為本案
訴訟代理人
,為兼顧其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然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是以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哲倫律師、陳初梅律師、陳佳菁律師、張恒睿律師、蕭詠翰專利師核發
秘密保
持命令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
住所
或
居所
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定宜
附表:
編號
系爭資料
1
被告
114年7月23日庭呈之系爭產品實物乙件。
2
本院114年10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附件(本院限
閱卷
第72至155、163至212頁)之照片及其電磁紀錄。
3
本院114年10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附件光碟中檔名「手持V8-1」、「手持V8-2」、「腳架上V8」之攝錄影電磁紀錄。
4
本院114年10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記載系爭產品之底座盒內緣、外緣、底座盒內壁、底座盒底部環繞凸緣內側寬度或高度之量測數據(本院限閱卷第62頁第28至30行)。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