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家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家泓律師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下稱智審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聲請之本案係智審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故應適用修正前之智審法規定。 二、
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2項)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第3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三、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4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被
上訴人陳美鳯因涉嫌侵害
聲請人營業秘密而遭提起公訴,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下稱
系爭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以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對陳美鳯之
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及其委任之複代理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相對人為新委任之複代理人,應負相同範圍之秘密保持責任,
爰依修正前智審法第11條第1項等規定,
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四、依聲請人前述主張,系爭資料為聲請人營業秘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核發
秘密保持命令在案
等情,有
前揭民事裁定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3至18頁),
堪認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又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相對人對於受
秘密保持命令並無
異議(本院卷第23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前智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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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檔名111_偵_002863_SEC_001_限制閱覽110偵12691(限閱卷),左列卷證資料相關內容見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號卷第39至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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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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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4頁(王穎嘉傳送給周○○之聲請人機密資料) | 006(編號1至15相關檔案均收錄於聲請人提出之附件2光碟,檔名均使用「111_偵_002863_DOC」),僅檔名後幾碼編號不同。故僅標註各該檔案編號) |
| | 19頁(1101109-現場勘驗證據-陳美鳯所持有聲請人標準電池圖面) 110偵15150①限制閱覽部分、②限制閱覽部分(1101109-現場勘驗證據-陳美鳯扣押物即陳美鳯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 |
| | 251-266頁(1101110-王穎嘉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①110偵12691...)」) | |
| | 155-170頁(1101110-王穎嘉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①110偵12691...)」) | |
| | 95-110頁(1100922-廖○○警詢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料) | |
| | 81-85頁(聲請人0000000000畫面截圖) | |
| | 213-226頁(即「110他1462警卷2限制閱覽部分」,包含聲請人0000000000系統「銷售機會建立」、「合約進度追縱」、「營銷管理報表」頁面截圖,參考電池產品設計機構圖、「採購進度追蹤表」EXCEL 檔案) 227-251頁(聲請人採購進度追蹤表) | |
| | 191-206頁(1100922-王穎嘉警詢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穎嘉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111偵2853警卷1限制閱覽部分」(1101109-陳美鳯警詢筆錄附件,陳美鳯扣押物即陳美鳯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 |
| | 405-484頁(即「限制閱覽部分」,聲請人提供之光學設計及機構設計〈量測夾治具〉與公司營業秘密之關聯說明) | |
| | 755-798頁(聲請人提供之經濟價值損失計算) 549-60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之數位證物勘驗報告、王穎嘉扣案手機Skype通訊軟體勘驗資料、王穎嘉Skype對話紀錄) | |
| | 157-168頁(即「111偵2863警卷1①限制閱覽部分」) 275-308頁(即「111偵2863警卷1②限制閱覽部分」) 326-354頁(1101109-廖○○警詢筆錄附件-陳美鳯扣押物即陳美鳯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 |
| | 447-496頁(即「111偵2863警卷2①限制閱覽部分」,王穎嘉、陳美鳯手機及電腦數位證據勘驗資料,含聲請人機密資料) 701-744頁(聲請人提供之經濟價值損失計算) 757-770頁(即「111偵2863警卷2②限制閱覽部分」,聲請人保密措施現地會勘報告) | |
| | 88-91頁(即「110警聲搜456限制閱覽部分」) | |
| | 175-322頁(即「110警聲搜540①限制閱覽部分」及「110警聲搜540②限制閱覽部分」) | |
| |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③智財110刑智抗字第22號…)」 | |
| | 3-5頁(原證1,0000000000管理系統畫面〈例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