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民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欣蓓
代 理 人 李易撰
律師
許家華律師
相 對 人 元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誠
上列
當事人
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高韻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
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
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
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
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