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民聲上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忠錫
相 對 人 劉育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字第1號判決提起
上訴,並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係因著作權及肖像權(
人格權)侵害所生之民事爭議,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第3條及第47條所定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法專屬本院管轄,
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向原審提起上訴,原審違法將
本案卷宗逕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爰聲請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轄,並命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速將本案所有卷證移送至本院。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審於114年6月13日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原審將卷證送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該院於同年8月20日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7條規定將之檢還原審,原審已於同年8月26日將本件函送本院,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收受,並以114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