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商暫字第13號
115年度商暫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佶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林益裕
洪朝成
李柏亭律師
相 對 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盧陽正
相 對 人 邱仁智
代 理 人 謝任堯律師
相 對 人 林靜宜
代 理 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三日內,
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特定
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
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
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
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
補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又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為之書面陳述或
聲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所明定。
二、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
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將公司)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召開股東常會進行董事(
獨立董事)改選,
聲請人佶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林益裕當選皇將公司董事,以皇將公司、林靜宜、邱仁智為相對人,
本件核屬公司與董事間訴訟。而關於
前揭董事改選結果,
兩造僅就林益裕或林靜宜何人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
最多、洪朝成或邱仁智何人當選獨立董事乙節,有所爭執。此未致獨立董事陳俊仁、盧陽正
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或喪失權利或新負義務,非屬「與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依據公司法第213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應由
皇將公司其餘當選無爭議之獨立董事陳俊仁、盧陽正共同代表皇將公司出具委任狀到院。三、皇將公司前經本院通知上情後,
迄今仍未依
上開規定合法委任
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皇將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3日內
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
四、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