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
原 告 馬榮森
複 代理人 吳振威律師
被 告 宸舍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成貴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新型第M615582號「遠紅外線流體量子器」、新型第M617707號「遠紅外線固體量子艙」、新型第M630991號「布料針織植入遠紅外線量子裝置」專利之專利權人(下稱
系爭專利1至3,合稱系爭專利),現均仍在專利權
期間內。原告發現
被告宸舍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在○○縣○○鎮○○路○段000號0樓經營「量子生活館」販售「10CM枕頭」(原告當庭特定為原證四,本院卷第243頁,下稱系爭產品),經銷售人員強調系爭專利均為被告公司所取得,並以原告系爭專利之專利證書誤導
消費者,系爭產品既有使用系爭專利,已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原告自得請求排除侵害及銷毀,另被告公司係明知而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其行為應屬故意,被告黃成貴(與被告公司合稱被告)為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專利法第120條
準用同法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自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前述產品被告公司應予回收並銷毀。㈢、第1項聲明如獲勝訴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之影片(原證二)係在被告公司所拍攝,
惟發票影本(原證三)過於模糊,被告無法確認係何種產品,另系爭產品均未見如系爭專利之專利公報所示請求項之任何技術手段,已
難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原告雖主張被告公司強調「系爭專利為被告取得」一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應負
舉證責任,況被告公司係公開販賣系爭產品,原告購得後可輕易進行分析比對,原告捨此而不為,僅泛稱被告公司曾稱取得系爭專利,顯然未盡舉證責任。又專利制度係對合於專利要件之創作,給予一段期間之排他權利,防止智慧財產結晶遭人仿冒、盜用,故須以專利權之技術特徵為核心主張其權利,原告未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比對,自難認系爭產品有專利法上之侵權,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㈠、原告與訴外人蔡景成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㈡、被告公司在○○縣○○鎮○○路○段000號0樓經營「量子生
活館」。
㈢、原告當庭特定系爭產品為本件侵權產品,且為被告公司所售
出。
㈣、被告對於原證三至六及附表一之譯文均不爭執。
四、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
1、請求項1:一種遠紅外線流體量子器,主要在於:輸送管設有遠紅外線植入裝置,該遠紅外線植入裝置包括:一本體、一蓋體、一水晶石英、一擴大電流裝置、一中頻電流裝置、一大磁石與一藍寶石;其中:該本體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可供容納設置一水晶石英與一擴大電流裝置;該蓋體係蓋設於本體上方,該蓋體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可供容納設置一中頻電流裝置;該水晶石英係裝設於本體的容置空間中,藉以產生靜電脈衝的石英波,該水晶石英表面的中心位置處設有一凹陷槽,作為容納設置該藍寶石之用;該擴大電流裝置係由複數個漆包線圈與複數個紅銅片與一固定板所組合而成,該漆包線圈係由複數條碳纖維絲揉搓為一束狀,並於外部包覆一層漆包線,該紅銅片係呈板片狀,且由一層漆包線圈與一層紅銅片互相重疊而成,該一固定板係設置於第一層漆包線圈與第一層紅銅片之間,該最外面上、下兩層紅銅片係分別平貼裝設於釹鐵硼磁石與水晶石英,藉以產生放射的磁場波;該中頻電流裝置係由複數個釹鐵硼磁石所組成,該複數個釹鐵硼磁石係平貼裝設於紅銅片上,該中頻電流裝置包括一輸入端、一微電腦控制器、一升壓器及一輸出端,電流由輸入端輸入,經過微電腦控制器及升壓器升壓之後,可以產生高電壓、微電流,該微電流經過複數個釹鐵硼磁石與紅銅之後,即產生放射磁場波,由該放射磁場波撞擊石英水晶體,產生電脈衝的石英波;該大磁石的外徑大於該水晶石英的該凹陷槽內徑,該大磁石係設置於該水晶石英的該凹陷槽上,作為增加磁場之用;該藍寶石係裝設於該大磁石的底面處,該藍寶石係容納設置於該水晶石英的該凹陷槽中,當該中頻電流裝置輸出微電流時,即產生放射磁場波,同時由該放射磁場波撞擊該藍寶石,該藍寶石產生靜電脈衝的遠紅外線波後,再經由該水晶石英折射放大遠紅外線波,藉以將遠紅外線植入流體中,當人飲用該流體後,即會在人體內部產生遠紅外線的放射能量,達到改善與緩解人體酸痛等不
適應症狀者。
2、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遠紅外線流體量子器,其中:該流體為灌溉用的水,應用在農作物的灌溉上,藉以對灌溉用的水進行遠紅外線植入作業,讓該農作物產生遠紅外線的放射功能者。
3、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遠紅外線流體量子器,其中:該流體為飲用的水者。
㈡、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
1、請求項1:一種遠紅外線固體量子艙,主要在於:量子艙的周圍設有複數個遠紅外線植入裝置,該遠紅外線植入裝置包括:一本體、一蓋體、一水晶石英、一擴大電流裝置、一中頻電流裝置、一大磁石與一藍寶石;其中:該本體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可供容納設置一水晶石英與一擴大電流裝置;該蓋體係蓋設於本體上方,該蓋體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可供容納設置一中頻電流裝置;該水晶石英係裝設於本體的容置空間中,藉以產生靜電脈衝的石英波,該水晶石英表面的中心位置處設有一凹陷槽,作為容納設置該藍寶石之用;該擴大電流裝置係由複數個漆包線圈與複數個紅銅片與一固定板所組合而成,該漆包線圈係由複數條碳纖維絲揉搓為一束狀,並於外部包覆一層漆包線,該紅銅片係呈板片狀,且由一層漆包線圈與一層紅銅片互相重疊而成,該一固定板係設置於第一層漆包線圈與第一層紅銅片之間,該最外面上、下兩層紅銅片係分別平貼裝設於欽鐵硼磁石與水晶石英,藉以產生放射的磁場波;該中頻電流裝置係由複數個敛鐵硼磁石所組成,該複數個敛鐵硼磁石係平貼裝設於紅銅片上,該中頻電流裝置係先輸入直流電,經過該中頻電流裝置控制,升壓之後,可以產生高電壓、微電流,該微電流經過數個釹鐵硼磁石與紅銅之後,即產生放射磁場
波,由該放射磁場波撞擊石英水晶體,產生電脈衝的石英波
;該大磁石的外徑大於該水晶石英的該凹陷槽內徑,該大磁石係設置於該水晶石英的該凹陷槽上,作為增加磁場之用;該藍寶石係裝設於該大磁石的底面處,該藍寶石係容納設置於該水晶石英的該凹陷槽中,當該中頻電流裝置輸出微電流時,即產生放射磁場波,同時由該放射磁場波撞擊該藍寶石
,該藍寶石產生靜電脈衝的遠紅外線波後,再經由該水晶石英折射放大遠紅外線波,藉以將遠紅外線植入固態物體中,讓該物體產生遠紅外線的放射功能,當人食用或接觸該物體後,即會在人體內部產生遠紅外線的放射能量,達到改善與緩解人體酸痛等不適應症狀者。
2、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遠紅外線固體量子艙,其中:該物體為穀物,例如:米者。
3、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遠紅外線固體量子艙,其中:該物體為蔬果,例如:蘋果者。
4、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遠紅外線固體量子艙,其中:該物體為傢俱者。
㈢、系爭專利3申請專利範圍:
1、請求項1:一種布料針織植入遠紅外線量子裝置,主要在於
:布料針織機上下周圍處設有複數個遠紅外線植入裝置,該遠紅外線植入裝置包括:一本體、一蓋體、一礦晶、一電流擴大裝置、一中頻電流裝置、一大磁石與一藍寶石;其中:該本體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可供容納設置該礦晶與該電流擴大裝置;該蓋體係蓋設於該本體上方,該蓋體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該容置空間可供容納設置該中頻電流裝置;該礦晶係裝設於該本體的容置空間中,藉以產生靜電脈衝波,該礦晶表面的中心位置處設有一凹陷槽,作為容納設置該藍寶石之用;該電流擴大裝置設有單層電漿片總成,該電漿片總成為量子等級,該電漿片總成係由複數個銅多絞線線圈與複數個紅銅貼布與一紅銅片所組合而成,該銅多絞線線圈係由複數條銅線揉搓為一束狀,並於外部包覆一層絕緣皮,該紅銅貼布係呈板片狀,且由一層該銅多絞線線圈與一層該紅銅貼布互相重疊而成,該紅銅片係設置於第一層該銅多絞線線圈與該第一層紅銅貼布之間,最外面上、下兩層該紅銅貼布係分別平貼裝設於磁石與該礦晶,藉以產生放射的磁場波;該中頻電流裝置係由複數個該磁石所組成,複數個該磁石係平貼裝設於該紅銅貼布上,由該磁石加大放射磁場波,該中頻電流裝置係先輸入直流電,經過中頻電流裝置控制,升壓之後,可以產生高電壓、微電流,微電流經過複數個該磁石與該紅銅貼布之後,即產生放射磁場波,由放射磁場波撞擊該礦晶,產生電脈衝波;該大磁石的外徑大於該礦晶的該凹陷槽內徑,該大磁石係設置於該礦晶的該凹陷槽上,作為增加磁場之用;該藍寶石係裝設於該大磁石的底面處,當該中頻電流裝置輸出微電流時,即產生放射磁場波,同時由放射磁場波撞擊該藍寶石,該藍寶石產生靜電脈衝的遠紅外線波後,再經由該礦晶折射放大遠紅外線波,藉以將遠紅外線植入布料編織線中,用來製造衣物時,使產品具有遠紅外線能量者。
2、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布料針織植入遠紅外線量子裝置
,其中:該衣物為內衣、沙灘裝、運動服、外衣者。
五、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販賣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
請求被告公司排除侵害及銷毀,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第245至246頁),本院所應審酌者為
:㈠、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8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被告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並應予回收並銷毀,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即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告須證明被告公司販售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 ㈡、本件
原告固以系爭專利證書、公告本、影片、發票、照片及逐字稿等為證,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惟細繹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方法,系爭專利證書及其公告本證明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及系爭專利之範圍,而影片、發票、照片及逐字稿等,至多證明被告公司銷售人員使用系爭產品後,有測量血液流量並提及血管循環、量子能量等語,惟系爭產品如何使用系爭專利,系爭產品如何與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比對勾稽,迄至本件辯論終結前均未見原告舉證說明,是依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方法,均未證明系爭產品有使用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顯屬無據。另本件原告所提證據資料部分或有缺頁,所舉證據彼此間如何勾稽比對,經原告同意於115年6月25日前補正(本院卷第246頁),原告直至115年7月9日始提出書狀到院(本院卷第253頁),除已逾前開補正期間外,就上述應補正事項仍付之闕如(本院卷第322至324頁),是原告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並未盡舉證之責,且其所舉證據彼此間自無從勾稽比對,實難推論原告前開主張為真。㈢、
又專利侵權比對應以系爭專利請求項所揭露之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為比對,惟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方法均非證明系爭產品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縱被告公司銷售人員於販售系爭產品時提及系爭專利、展示系爭專利證書等情(本院卷第11 1至117頁),仍無從減免原告就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之舉證責任,而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舉證證明系爭產品使用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則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即屬無據。 ㈣、準此,原告不能證明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本院就其餘爭點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另請求被告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並應予回收並銷毀等,即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所提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公司販賣 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即原告無法證明被
告公司有何侵害系爭專利之事實,原告就其有利於己之事
實既不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
第96條第1至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480萬及法定遲延利息、排除侵害及銷毀等,均難認
有據,是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
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
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
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
上開規定(詳附註)所
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
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
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