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
原 告 薩摩亞智慧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六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對被告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定有明文。又民國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司法已刪除第375條關於外國公司認許之規定,並於廢止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後,於公司法第4條另明定外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而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
所載名稱為薩摩亞智慧電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黃國展,固有提出代辦公司荷盛集團出
具之繳費證明書為證,
惟原告非為依我國法成立之法人,其
組織型態為何,是否係依照薩摩亞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
或公司法修正前業經我國認許登記為外國公司、或如何符合
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之要件、目前是否尚存續、其法
定代理人是否仍為黃國展各節,均涉及原告有無當事人能力
及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與否之疑義。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6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對被告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件:
| |
| 原告應提出其現仍為存續外國法人及其地址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書,應附中文譯本及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文書原本),或前經我國認許為外國公司現仍為存續及其地址之證明文件(須為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原本),或其於114年5月7日起訴時迄今如何符合非法人團體要件及其地址之證明文件。 |
| 原告應提出黃國展自114年5月7日起訴時起迄今仍為薩摩亞智慧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且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書,應附中文譯本及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文書原本),或薩摩亞智慧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地址,且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書,應附中文譯本及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文書原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