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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度民秘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蘇建太專利師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張秉貹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黃宇澤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哲倫律師、羅秀培律師、張秉貹律師、朱淑尹專利師、黃宇澤專利師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1月15日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5年1月12日產化字第11500024370號函所檢附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及專利挑戰之1PL105免疫調解持續性藥效錠之全程執行總報告,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下稱本案)所函查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15年1月15日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下稱產發署)115年1月12日產化字第11500024370號函所檢附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及專利挑戰之1PL105免疫調解持續性藥效錠之全程執行總報告,涉及學名藥之製程管制、添加物品、成品管制分析及參數等,並一般公眾或相對人可輕易得知,具有秘密性,且該等資料涉及相關製程數據及步驟,均具有經濟價值,如遭揭露或同業知悉,將嚴重危及聲請人市場競爭力及經濟利益,將受有巨大損害,故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為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對相對人張哲倫律師、羅秀培律師、張秉貹律師、朱淑尹專利師及黃宇澤專利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防止其等將之為本案訴訟目的外之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所函查之食藥署115年1月15日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及產發署115年1月12日產化字第11500024370號函所檢附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及專利挑戰之1PL105免疫調解持續性藥效錠之全程執行總報告,其內容為聲請人研發學名藥產品之製程管制、添加物品、成品管制分析及參數等資訊,並涉及學名藥之行銷策略規劃、通路行銷、計畫執行時點、市場競爭分析等,均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且對聲請人事業之經營具極大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認聲請人業已釋明該等證據資料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等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且相對人等對於該部分受秘密保持命令裁定亦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92頁),而相對人等為本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訴訟上權益,自有使其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之必要,然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卷頁數
1
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1.2 Composition(成分)
本院115年度民聲字第15號卷第21至23頁
2
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2.2 Drug Product(藥品製劑)
本院115年度民聲字第15號卷第25至27頁
3
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3.3.1.2 Process Flow Diagram of To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技術流程圖)
本院115年度民聲字第15號卷第29至41頁
4
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2之表4(1.3 Quality Target Product Profile for the ANDA Product)
食藥署函覆資料第12至13頁
5
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2之表18
食藥署函覆資料第33至34頁
6
1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2之表35
食藥署函覆資料第56頁
7
產發署產化字第11500024370號函附件中專利挑戰之1PL105免疫調解持續性藥效錠之全程執行總報告
本院114民專訴第37號限制閱覽卷第123至1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