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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0號
                                 115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永宏             
代  理  人  黃明展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厚元律師
相  對  人  邱靖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華育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民暫抗字第5號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115年度民聲上字第1號營業秘密限制閱覽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邱靖棠律師、華育成律師就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民暫抗字第5號、115年度民聲上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何正文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聲請不予准許訴訟資料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案件,目前由本院以114年度民暫抗字第5號(下稱本案)、115年度民聲上字第1號審理中。書狀的內容記載聲請人的營業秘密,該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如附表所示)包含聲請人氣體系統工程之詳細氣體需求、工程設計精算細部數量、詳細氣體系統設計昇位圖、所需人力、機具計畫及關鍵物料準備紀錄,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提供氣體系統工程服務時使用「大宗氣體」及「特殊氣體」之重要技術資訊,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業已對前揭資料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屬於聲請人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競爭同業所得知悉之資料,具有秘密性。若該等營業秘密資訊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將不可避免地妨礙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故須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進行保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
  相對人即何正文之訴訟代理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當事人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2
  、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氣體系統工程之詳細氣體需求、工程設計精算細部數量、詳細氣體系統設計昇位圖、所需人力、機具計畫及關鍵物料準備紀錄等,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提供氣體系統工程服務時使用「大宗氣體」及「特殊氣體」之重要技術資訊,攸關投標專案時的報價,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競爭同業所得知悉之資料,具有秘密性,並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認係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附表之訴訟資料,而相對人為本案對造何正文之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如附表之訴訟資料以及限制其對外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10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論。
110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資料
出處(本院115年度民聲上字第1號案件)
1.
Micron MSH/10B「大宗氣體(Bulk gas)」投標文件
抗證21
2.
Micron MSH/10B「特殊氣體(Specialty gas)」投標文件
抗證22
3.
印度廠系統各樓層材料計算表(整合9大系統).xlsx表
聲證3
4.
Bulk Gas初版昇位圖1211.pdf檔
聲證4
5.
TSMP New Fab GDS Technical Proposal V1-19Mar25.pdf檔
聲證5
6.
VSMC HK Connection Technical Proposal V0-00000000.pptx檔
聲證6
7.
2025 WTCG busimess plan_V2.pdf資料
聲證7
8.
MOU Assumptions v2.docx資料
聲證8
9.
香港-氣體化學監控系統_工程管線標單20250110.xlsx資料
聲證9
10.
Micron MSH案件成本分析表
聲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