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民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東霖律師
相 對 人 ○○○○○○○○○○
主 文
准就
相對人○○○○○○○○○○位在○○市○○區○○○路OO號O○O○之營業處所,為下列
保全證據:
一、就附表編號1
「ProbeInsight™ NightJar™」加上CM300xi-SiPh之產品
予以拍照、影印、
勘驗或以其他必要之方式為
保全。
二、就
「ProbeInsight™ NightJar™」加上CM300xi-SiPh之產品,自民國114年1月11日
迄今之附表編號2(產品生產日報表、月報表及其他有關該產品型號生產數量之文件資料及檔案)、編號3(產品訂單、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客戶銷貨明細表、出貨單、會計憑證、發票、帳冊、進出口報單、成本及費用單據及其他有關銷售該產品型號數量之文件資料及檔案),以影印、儲存電磁紀錄或以其他必要之方式為
保全。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中華民國第I870008號「光損偵測裝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發現相對人所製造、販賣之「ProbeInsight™ NightJar™」應用於FormFactor公司型號CM300xi-SiPh矽光子測量設備,亦即
「ProbeInsight™ NightJar™ 」加上CM300xi-SiPh之產品(
下稱系爭產品),
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委請代理人事務所進行比對,發現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系爭產品並非一般市場自由流通商品,聲請人無法自行或透過第三人於市場上取得,為確認系爭產品之具體來源、內部結構及技術特徵內容,避免日後本案訴訟產生不必要之程序拖延或無謂抗辯,有證據保全之必要,又附表編號2之生產日報表、月報表及其他有關生產數量之文件或檔案,以及編號3之訂單、進銷存明細表、客戶銷貨明細表、出貨單單、會計憑證、發票、帳冊、進出口報單、成本及費用單據及其他有關銷售該產品數量之文件及檔案資料,均為聲請人於將來本案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計算之依據,該等資料為相對人所持有,而有遭到隱匿、刪除或改變現狀之風險,爰為本件之聲請,並聲明:請准對於相對人位在○○市○○區○○○路OO號O○O○之登記地址,為如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二、
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
之虞,或經
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
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
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㈠、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㈡、應
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
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於89年2月9日增訂後段以擴大容許聲請
保全證據之範圍,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瞭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
適進行訴訟,以達審理集中化之目的。依此立法意旨,有關證據
保全,並不以該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如為確定事、物之現狀而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縱依通常情形尚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亦得聲請予以
保全。又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
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
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㈠、聲請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相對人所製造、販售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之可能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頁面、系爭專利公報、專利說明書公告本、簡報、會議影音檔及鑑定報告等為證,
堪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事實已盡釋明之責。另就
保全之必要性乙節,聲請人主張雖獲悉相對人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有侵害聲請人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可能,
惟聲請人無法或透過第三人於市場取得系爭產品,亦無法得知系爭產品安裝與使用之完整資料,如此將造成聲請人舉證之困難,是
保全系爭產品之現狀確有法律上之利益及必要。
㈡、又相對人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既有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虞,聲請人當可提起本案訴訟依法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則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資料及檔案,均攸關本案訴訟如認相對人所為構成侵害系爭
專利之事實時,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額計算之認定,且該等證據資料在相對人持有中,聲請人並無其他合理可期待之方法取得該等證據資料,且於日後民事訴訟進行中,相對人如欲避免其
損害賠償責任,非無可能隱匿該等證據資料,造成日後調查之困難,是此部分確有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及確定事、物現狀之必要。從而,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本件聲請人聲請
保全證據,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㈢、
綜上所述,聲請人已釋明其所聲請
保全之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有確認事、物現況之證據
保全必要性,其聲請
保全證據,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至於證據
保全之方法
乃屬法院之職權,聲請人所主張之
保全方法,僅供本院參考,應以何種方式即可達到
保全之目的而未逾必要之程度,仍以本院實際到場
保全執行時之狀況為斷;且為避免相對人因
保全證據程序受無謂之不利益,防杜聲請人藉由
保全證據手段,遂行打擊市場同業競爭對手之目的,是無論聲請人、相對人收受本裁定至執行
保全證據之前後,均不得對非當事人公開本件證據
保全之內容,
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
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故本件無須為訴訟費用之
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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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beInsight™ NightJar™ 」加上CM300xi-SiPh之產品予以證據保全 | |
| 「ProbeInsight™ NightJar™ 」加上CM300xi-SiPh之產品生產日報表、月報表及其他有關該產品型號生產數量之文件資料及檔案 | 文件資料(就文件資料予以列印)及檔案(若為電磁紀錄,將該電磁紀錄備份及列印) |
| 「ProbeInsight™ NightJar™ 」加上CM300xi-SiPh之產品訂單、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客戶銷貨明細表、出貨單、會計憑證、發票、帳冊、進出口報單、成本及費用單據及其他有關銷售該產品型號數量之文件資料及檔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