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民聲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厚元律師
相 對 人 何正文
代 理 人 邱靖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華育成律師
主 文
禁止
相對人何正文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民暫字第18號裁定,經聲請人提起
抗告,現由本院以114年度民暫抗字第5號(下稱
本案)審理中,聲請人書狀內容涉及氣體系統工程之規格、需求及成本分析等營業秘密資訊(下稱
系爭資料,如附表所示),
非一般人所知悉且具經濟價值,聲請人業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因相對人任職之和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淞公司)為聲請人市場之直接競爭者,系爭資料如於審理過程中知悉後開示或供訴訟以外之使用,將危及聲請人市場上競爭力,
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不予准許相對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聲請人誤載對邱靖棠律師、華育成律師聲請限制閱覽部分,業已於115年3月31日以民事撤回部分
聲請狀撤回,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
二、
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得依當事人或
第三人聲請,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予准許或
限制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三、
經查,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係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業經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資料對相對人之
訴訟代理人邱靖棠律師、華育成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0、11號號裁定准許在案;又因相對人任職之和淞公司與聲請人具有競爭關係,縱不允許相對人接觸系爭訟資料,然於本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邱靖棠律師、華育成律師得閱覽該部分與訴訟相關之訴訟資料,而為相對人即本案進行實質
言詞辯論及攻擊防禦,應已足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
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是以,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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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cron MSH/10B「大宗氣體(Bulk gas)」投標文件 | |
| Micron MSH/10B「特殊氣體(Specialty gas)」投標文件 | |
| 印度廠系統各樓層材料計算表(整合9大系統).xlsx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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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MP New Fab GDS Technical Proposal V1-19Mar25.pdf檔 | |
| VSMC HK Connection Technical Proposal V0-00000000.pptx檔 | |
| 2025 WTCG busimess plan_V2.pdf資料 | |
| MOU Assumptions v2.docx資料 | |
| 香港-氣體化學監控系統_工程管線標單20250110.xlsx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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